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3 月22 日签发的(2004)榕民初字第236-3 号通知书,确认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刻制的公司印章已于2004 年3 月22 日下午16 时15 分交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监管使用。公司的原印章即行作废。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由姚雄杰等人组成)
    2004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