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由黄曼民等人组成)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236-3号通知书,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刻制的公司公章已于2004年3月22日下午交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管使用。公司的原印章即行作废。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由黄曼民等人组成)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