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由黄曼民等人组成的)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栋起诉我公司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原告王栋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停止对其权利的侵害,并对经原告王栋提议,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进行效力确认。
    我公司将收集材料积极进行应诉。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由黄曼民等人组成)
    二 O O四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栋(身份证号:330106730714041)
    委托代理人:任超(身份证号:520102730518081)
    被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合理合法地使用公章、营业执照和财务资料,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对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2、对经原告提议,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进行效力确认。
    二、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19日,原告作为被告第一大股东(持有被告1983.8万股股份,股权比例达18.03%),向被告提出了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为"选举姚雄杰、林起泰、林立新、陈为健、李忠、程国谦、候金光、翟圣岗、高维佳为公司新一任董事,选举任超、辛春燕为公司新任监事"。但被告时任董事会无故拒不接收原告提案,原告随即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向被告时任董事会公证邮寄送达了议案,并将议案向证监会福州特派办进行了报备,2003年12月11日又依照法定程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04年1月11日,原告提议召开的被告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按照公告的内容召开,通过了原告提出的议案。但被告时任董事会却对原告合法股东权利的行使进行破坏和干扰,在原告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被告时任董事会宣称股东大会改换地点进行,并在原告依法公告了的会议地点之外的地方召开了另一场所谓的"股东大会",对原告的议案进行了否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必须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被告时任董事会在未事先进行公告、报备的情况下召开的所谓股东大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本无效,并对原告的股东权利构成了侵害。由于被告时任董事会的上述破坏行为,原告召开的股东大会选举的新任董事会不能正常接管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混乱,导致被告公司的客户无法辨别被告的法人治理情况和真正有效的经营管理班子,对被告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市场份额大幅流失。被告2003年度已严重亏损,目前被告的法人治理情况混乱,经营管理权归属不明,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骨干员工大量离职,大额订单纷纷被取消,若2003年度的年报无法发布,即将面临被摘牌的处理。
    被告的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原告作为被告第一大股东的权益受损,由于被告的每股净资产缩水,原告从召开股东大会至今的损失已达上千万元。作为被告第一大股东,原告认为,被告应立即结束目前的经营管理混乱状况,正常开展业务,使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停止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并对经原告提议,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被告的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王栋    委托代理人:任超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