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由黄曼民等人组成)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股东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股东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王栋及林起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9日裁定冻结被告王栋持有的我公司自然人股1983.8万股(见刊登于2003年1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公告)。根据2004年3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现王栋提供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宏智科技自然人股每股净资产为4.16元人民币,由于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冻结王栋银行存款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计算,目前冻结被告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份480.8万股,其价值即已相当于2000万元人民币,因此裁定对于被告王栋所持并已被冻结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除上述480.8万股外的1503万股予以解除冻结,同时冻结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480.8万股,冻结期限为2004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7日。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由黄曼民等人组成)
    二 O O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