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由姚雄杰等人组成)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签发的(2004)榕民初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原告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王栋、林起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裁定解冻被告王栋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1983.8万股,同时对其所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480.8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2004年3月18日起至2005年3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由姚雄杰等人组成)
    200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