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由姚雄杰等人组成)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6日签发的 2004 宜民初字第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海正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崇盛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国际经贸发展公司、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对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573.3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2004年2月6日起至2005年2月5日止。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由姚雄杰等人组成)
    20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