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8日,我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签发的(2004)鼓法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裁定书及第393-1号通知。裁定驳回我公司及胡海仁诉被告王栋股东召集纠纷一案,并通知将 (2004)鼓法民初字第393号“关于暂缓召开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予以撤消。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