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针对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提议的于2004年1月11日自行召开并主持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十五条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我公司董事会决定出席并由董事长黄曼民先生负责主持该次股东大会,同时由我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上述公告内容已向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备案。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