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栋持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03,以下简称“宏智科技”)18.03%的股权,是宏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已于2003年12月11日刊登了关于自行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审议关于更换现任公司董事、股东监事的议案。
    2004年1月6日,宏智科技董事会刊登了“关于暂缓召开王栋提议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04年1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鼓民初字第393号),内容如下:“原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海仁诉被告王栋股东召集权纠纷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本案原告就被告提议行为要求确认,没有实质性的诉请内容,且胡海仁与被告之间系委托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海仁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同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通知》(【2004】鼓法民初字第393-1号),通知内容如下:“本院受理原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海仁诉被告王栋股东会召集权一案,现原告的起诉被驳回,因此,本院(2004)鼓法民初字第393号“关于暂缓召开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予以撤销。”
    本人郑重声明如下:由本人召集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方法不变,联系方式不变,股东股权登记日不变。请办理了会议登记的股东按时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声明。
    
王栋    20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