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1日,王栋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的名义在《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决定于2004年1月11日自行召开并主持宏智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公告中公布了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内容。
    为维护我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王栋提议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及相应提案无效,并由王栋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同时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我公司还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暂缓王栋召开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4年1月5日,我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签发的(2004)鼓法民初字第393号《关于暂缓召开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如下:“本院受理原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胡海仁诉被告王栋股东会召集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被告王栋提议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院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由被告王栋提议的拟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暂缓召开”。
    我公司将视本案诉讼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