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就近日获悉的公司主要股东股权状况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第四大股东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一份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闽发物业”)于2003年6月6日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公司第三大股东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乾公司”)以及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将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股份1983.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03%)转让给泉州闽发物业;林起泰代表大乾公司6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大乾公司100%的股权以承担债务方式全部转让给泉州闽发物业或由泉州闽发物业指定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在股权过户前,王栋将其持有宏智科技的股份托管给泉州闽发物业或由泉州闽发物业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林起泰等6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有的大乾公司的全部股权托管给泉州闽发物业或由泉州闽发物业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该《合作框架协议书》附有一份王栋于2003年6月6日与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将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股份1983.8万股以8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泉州闽发物业。
    二、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少林向公司提供的2002年12月12日由李少林与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签订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书》。在《意向书》中约定李少林将其持有的宏智科技173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9%)在符合法定和转让条件时全部转让给林起泰,转让价格为1736.7万股中的1000万股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剩余的736.7万股以不低于6元的价格转让(具体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在李少林收到林起泰支付的股份转让定金至股份过户手续办理期间,除保留相应股份的股份处置权以及宏智科技对外担保和借款的表决权,其他股东权利无条件委托给林起泰自主行使。同时,林起泰作为受让方,保证其收购股份的定金、转让价款的来源正当、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大乾公司6个自然人股东林起泰、唐俊、庄缦、蔡茂富、余圣争和李岚作为转让方于2003年6月6日与受让方张凯、朱峰、廖黎明、张建忠、黄曼民和杨瑞林等6个自然人签订该协议,协议约定林起泰等大乾公司的6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大乾公司100%的股权以承债式方式转让给张凯等6个自然人,即受让方无需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由受让方承接大乾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负责清理。
    四、2003年12月1日由于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王栋以及林起泰合作协议一案,法院裁定将王栋持有的宏智科技1983.8万股的股份予以冻结(详见2003年12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五、2003年11月13日由于高蕾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股东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将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446.2万股的股份予以冻结(详见2003年11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六、2003年11月26日,林起泰、魏剑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少林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冻结李少林所持有的本公司1736.7万股的股份(详见2003年12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七、我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收到王栋与胡海仁于2003年6月6日单独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宏智科技1983.8万股的股份委托给胡海仁管理,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详见2003年12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八、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少林于2003年12月23日向我公司提交其个人声明,声明中称,鉴于林起泰违背与其签订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书》中的有关条款,并就股份转让事宜提起诉讼,决定中止授权林起泰代表其行使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委托。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