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签发的(2003)闽经初字第045-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李少林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由福建永泰源聘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永泰县银泽健康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信用,福州礼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汽车一部及信用作为李少林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民特字第6号的民事裁定书的诉前财产保全作反担保,因此于2003年11月27日解除李少林所持有我公司1736.7万股的股份冻结。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签发的(2003)闽经初字第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2003年11月27日签发的(2003)闽经初字第045-3号民事裁定书,对林起泰、魏剑辉诉本公司股东李少林股权转让一案,裁定将李少林持有我公司的1736.7万股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3年1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