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公司起诉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我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5日分别将公司上市募集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300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帐存储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提供的帐户号为087737120100433000203的帐户中。2003年1月份,我公司财务人员到被告处欲将该笔5000万元存款转帐,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却告知,该笔存款有问题,已被冻结,暂时无法转出。我公司负责人与被告方负责人交涉,要求被告查清事实并保证存款的安全,被告向我公司承诺保证5000万元存款的安全,同时要求我公司给与被告一段时间处理此事。我公司鉴于被告的承诺,就暂时等待被告对此事的处理。此后,被告按正常情况向我公司提供了账户的对帐单,并且在被告提供的对帐单上体现了我公司在该帐户上的存款余额为5000多万元人民币(含利息)。2003年6月,我公司因经营的需要,欲动用该笔存款,又到被告处要求转帐该5000万元存款,但被告继续以该笔存款的问题尚未解决为由,既不让我公司转帐,也不让我公司查询该帐户上的存款余额。我公司请律师与被告交涉,被告才告知该账户上的5000万元存款已被划走,但拒绝向我公司提供对帐单。后来在我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于2003年6月19日将其于2003年6月12日打印出来的对帐单给予我公司,我公司才得知被告已于2003年6月12日将该笔5000万元存款擅自划走。后来,我公司又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兑付5000万元存款,均遭到被告拒绝。由此,我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请求被告立即向我公司兑付存于被告处的5000万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