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07 年6月2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通知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移动终端手机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于2006 年3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度对外担保议案》,所批准的2006 年度业务担保额度已全部结算完毕并解除了担保责任。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的其它担保总额为替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21,100,000.00 元逾期贷款担保,该项逾期贷款担保目前为诉讼阶段,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06 年4 月29 日、2007 年2 月1 日在《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登载的本公司公告。为2007 年业务开展需求,现董事会以同意11 票,弃权0 票,反对0票审议通过《2007 年度对外担保议案》:
    一、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人,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提供并履行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被保证人在本次会议批准的授信额度项下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伍佰万美元(大写)及其利息、罚息和费用。该额度内的担保必须全部用于移动终端手机业务的开展。该项授信额度担保的被保证人为“福州圆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在该授信额度内在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办理使用手续时须由“福州圆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同等额度的物权(手机)的质押。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上述融资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授信额度的具体品种、延期或展期、额度循环使用及一切与额度有关的事宜,由被保证人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协商确定,不必另行经公司同意或确认,公司对此均予承认,并对该融资的本息和费用的全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董事会授权洪和良先生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担保事宜,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协议或抵押书、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融资担保有关的文件,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转委托他人履行其职责。受转托的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的代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亦由公司承担。
    我等出席会议董事(及/或董事代理人)证实:本决议的作出和内容符合适用于公司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的规定,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
    本决议是公司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保证合同(依《担保法》的规定解释)的组成部分。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