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10日、2007年1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案件起因为2002年12月4、5日,本公司将上市募集的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帐方式存储于在被告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处开立的帐户。2003年6月,公司发现存款被擅自划走,后经司法机构查明,该款系被告原客户部经理李振煌勾结他人所为。2007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42号),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07年2月2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民事上诉状,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被上诉人: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5)闽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述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目前该案将进入二审程序。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