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受理情况
    2007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4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2、案件起因:2002年12月4、5日,原告分别将本公司上市募集的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帐方式存储于在被告处开立的帐户。2003年6月,原告因经营需要使用该笔存款,但在多次催要后得知该存款被擅自划走,后经司法机构查明,该款系被告原客户部经理李振煌勾结他人所为。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0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存款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详情请见公司2005年11月10日《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情况
    2007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42号),判定被告光大鼓楼支行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自2002年12月5日起2003年6月13日按存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驳回原告新智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尚未对该诉讼提取坏帐准备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但判决执行后将能有效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增强公司后期开发运营能力。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