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诉本公司企业间借款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06]榕民初字第19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被告一: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本公司于2004 年12 月29 日与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 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2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壹年,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5 年12 月29 日,上述担保贷款到期。
    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1,100,063 元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利息(该逾期贷款利息自2006 年3 月2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时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191《应诉通知书》及传票,通知该案开庭时间为2006 年5 月25 日下午3 时。
    五、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91《应诉通知书》。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