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申请人民币应收账款转让贷款,如果该笔贷款到期时应收账款不能回收,我公司将负责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借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本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助理林奔先生(身份证号350103640629003)代表公司与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的事项,其签署一切有关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授权期限从2005年7月5日至2005年8月5日。
    三、决定撤销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四、本公司保证以下董事的签章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一概由本公司承担。本决议有效期为一年。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