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申请借款总额不超过1650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借款(回购型),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用以归还公司与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榕交银2003年屏东贷字003号”的《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同意公司以车辆(牌照闽A30086)为抵押物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董事长张念民先生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借款有关的事宜,其所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一切与上述借款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
    四、本决议有效期一年。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