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与原告福建儒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0年4月18日,本公司将子公司福建省宏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宏儒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儒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福建儒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现名为“福建儒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林公司”)。
    2000年2月16日,宏儒公司原董事长胡盛益在未经股东同意情况下私自同意宏儒公司与其担任总经理的福州宏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福州保税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州毅恒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反担保协议,并在其后的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这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福州宏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人民币,由青嘉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由宏儒公司、福州毅恒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300万元的反担保,贷款到期后,福州宏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无力还款,青嘉公司代其向银行偿还284万元及利息。2001年5月青嘉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福州宏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偿还284万元及利息,宏儒公司、福州毅恒电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偿付担保费18,000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意青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宏儒公司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1)闽经终字第242号〗驳回上诉。
    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本公司与原告在2000年4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本公司已明确承诺宏儒公司无担保等或有负债。现宏儒公司因股权转让前的担保行为,经法院判决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因此向宏儒公司支付了相关的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本公司承担。目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2002年11月22日开庭。本公司正收集材料积极准备应诉,并保留对未经股东同意私自签订反担保协议的各相关责任人的追诉权。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