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我公司与王栋股东大会效力确认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于2004年4月30日下达(该公告详见2004年5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后王栋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6月21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闽民终字第256号判决书,关于我公司与王栋股东大会效力确认一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王栋和宏智公司各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