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五次董事会于2003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南京晨光宾馆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一人,实到九人,董事陈孟荦先生因公出国未能出席,独立董事金立佐先生因公务在身,授权独立董事杨雄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陈蕴芝、林岚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提请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公告通知)。《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3年7月1日起,均由原来的8%提高到12%。
    
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4日
    附件:
    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一、《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增加规定第十二项:
    (十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不得以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不得以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为贷款银行资信评估或其认可的其他资信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信等级为A级以下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没有提供反担保或虽提供了反担保却无实际承担能力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款即第二款: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规定第七项、第八项: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存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标明的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意见;
    (八)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