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4]39号《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长江股份”股票有关问题的函》,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集团”或“本公司”)于2004年3月9日公告了《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股份”)除六安手扶拖拉机厂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在2004年3月9日至2004年4月7日的有效期间内,收购其所持有的长江股份股票。2004年4月7日要约收购期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要约收购前的准备情况
    2004年1月6日,精工钢构集团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2004年3月5日,本公司接到证监会证监函[2004]39号《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长江股份”股票有关问题的函》;
    2004年3月9日,本公司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本次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情况:
股份类别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流通股 8.18 40,000,000 36.36% 法人股 2.5645 2,111,680 1.92% 总计 42,111,680 38.28%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间为2004年3月9日至4月7日。
    本次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二、要约收购情况
    2004年3月14日,长江股份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并同时公告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至2004年4月7日要约收购期满,根据预受要约结果,长江股份股东三家法人股股东接受本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见下表。
股东名称 预受要约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安徽强力新型模具总厂 659,900.00 0.60 六安市精工齿轮总厂 659,900.00 0.60 六安市龙兴工业公司 461,930.00 0.42 合计 1,781,730.00 1.62 截至2004年4月7日,长江股份前十大股东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安徽六安手拖拉机厂 61.72% 国家股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4.49% 流通股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0.82% 流通股 安徽强力新型模具总厂 0.60% 法人股 安徽省六安市精工齿轮总厂 0.60% 法人股 安徽省六安市龙兴工业公司 0.42% 法人股 河南省商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0.30% 法人股 韩步康 0.23% 流通股 朱剑石 0.18% 流通股 王文东 0.18% 流通股
    本公司将尽快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履行有关义务,将六安手扶拖拉机厂所持有的长江股份61,099,488股国家股以及前述三家法人股股东所持有长江股份1,781,730股股份过户给本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钢结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ΟΟ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