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2004年4月29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若本公司的主承销商未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公司将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聘请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上市后持续督导保荐协议,宏源证券做为晋西车轴的保荐机构,负责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本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于2004年4月6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定的《保荐协议》从上述协议签定之日起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