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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G龙元 项目:公司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4-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26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逸仙路180号宝隆宾馆三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其中一人同时持有非流通股份和流通股份),代表股份9530.1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200万股的58.83%;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9528.75万股;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38万股。公司6位董事,3位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200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04,139,850.10 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1,373,934.27 元及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5,686,967.14 元后,公司2004年度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87,078,948.69元,加上2003年度累计结余的可分配利润282,888,501.87 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69,967,450.56元。

    根据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6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送现金三元(含税),共计分配48,600,000.00元,剩余321,367,450.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结果,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82,141,941.57 元,公司决定以截止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16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增五股,共计转增股本8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4300万股,公司资本公积金余301,141,941.57元结转下年度。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与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一贯保持的良好合作关系,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九、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章程议案第1至7项,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0股。

    修改章程第8项,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0股; 弃权3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7.83%;反对0股;弃权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

    章程具体修改条款内容详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信息。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5年银行短期贷款总额的议案》;

    根据公司几年来经营管理经验,并结合公司2005年公司经营计划、公司2005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公司经过仔细研究和合理估测,同意在2005年度向银行短期贷款总额6亿元。年度短期借款累计在该总额以内不再逐项提请董事会审批,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审批事宜。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6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35%;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3.4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变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市龙元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单方增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即将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增资调整为收购质地优良、管理完善、生产线完备的钢结构业内企业???萧山大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和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各51%的股权。详细披露见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同意9530.1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反对300股; 弃权6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528.75万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35%;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7%;弃权6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3.48%。

    十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晓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二00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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