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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G天药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1-09 打印

    观意字(2002)第001号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万迎军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而出具的。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 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 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0月1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 东大会。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02年1月8日召开,并于2001 年 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已进行相应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范 意见》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8日上午9:00时在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甲1号 龙凤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师春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 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07734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未对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但是, 公司董事会对公告中第二项议案《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有所修改, 对该议案的修改未在股 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予以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中除上述 事项不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外,其余部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 范意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0773429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2.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 尚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计18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因第一项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故关联股东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未参与投票表决,该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否决,达到 法定票数。第三、四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100%通过,达到法定票数。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第二项议案即《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激励方案》与2001年10月17日公告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方案》部分内容不一致, 其表决程序不符 合《规范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除对第二项议案的表决外,其余部分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 第二项议案的表决不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对其余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万迎军

    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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