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崔根良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6名,代表公司股份75,37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9.76%%,均为截止至2006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流通股股东。亨通光电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在成都地区设立光缆生产基地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根据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计划在西南地区布局光缆生产基地,减少运输费用,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西南地区市场份额。同意公司在成都地区设立光缆生产基地,并以最少投资达到最大投资回报为目的。
    项目建设规模设计年生产能力为50万芯公里光缆。设备采用部分进口设备及部分国产设备共24台套。厂房及场地采用租赁方式。项目建设期5个月,力争2006年10月正式投产。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1000万元。投资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
    预计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利润总额1080万元,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2.5年。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组成人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名如下:
    (1)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崔根良先生
    委 员:崔根良先生、钱建林先生、任晓敏先生、周仲麒先生、顾秦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王净女士
    委 员:王净女士、顾秦华先生、孙锦荣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顾秦华先生
    委 员:钱建林先生、顾秦华先生、雷良海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周仲麒先生
    委 员:周仲麒先生、王净女士、钱建林先生、毛慧苏女士、孙锦荣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审议通过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共198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共106条,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进行如下修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限于公司前一年末净资产值的百分二十以下,超过该投资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限于公司前一末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下,并且低于3000万元,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75,3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