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就任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亨通光电或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亨通光电已发行股份,本人非亨通光电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本人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亨通光电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本人未为亨通光电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本人与亨通光电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7、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亨通光电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8、本人没有从亨通光电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另外,包括亨通光电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亨通光电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顾秦华、雷良海、王净、周仲麒、任晓敏
    20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