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为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曾做出如下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若亨通光电的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每股人民币4.75元,则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亨通光电的股票,直至亨通光电的股票价格高于4.75元或者累计买足500万股。"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2005年8月8日)起至2005年10月8日止两个月内,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未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每股人民币4.75元的情况,未触发增持条件,因此,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诺期内未实施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的计划。同时,截止至2005年10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的计划》亦因承诺期满而自然中止。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