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并于2005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经公司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修改后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7月29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8月2日刊登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7月29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2,612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本公司股份1,575万股,占非流通股总股本的17.28%,并使流通股股东实际每10股获得4.5股的股份对价,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8,464,343 -78,464,343 0 3、发起人自然人持股 12,655,657 -12,655,657 0 非流通股合计 91,120,000 -91,120,000 0 有限售条件 1、国家持有股份 的流通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64,901,860 64,901,860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0 +10,468,140 10,468,140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8、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75,370,000 75,370,000 无限售条件 A股 35,000,000 +15,750,000 50,75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5,000,000 +15,750,000 50,750,000 股份总额 126,120,000 0 126,120,000
    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持有限售流通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56190596 — 其中: 6306000 2006年8月8日 12612000 2007年8月8日 注1 37272596 2008年8月8日 2 毛慧苏 10468140 — 其中: 6306000 2006年8月8日 注1 4162140 2007年8月8日 3 吴江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375662 2006年8月8日 4 苏州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375662 2006年8月8日 5 昆明电信职工技协服务中心 2375662 2006年8月8日 注2 6 天津市电话器材公司 1584278 2006年8月8日
    注1:持股比例高于5%的非流通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毛慧苏承诺:(1)持有公司的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第(1)条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亨通光电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2:持股比例为1.88%(对价后)的非流通股股东昆明电信职工技协服务中心、苏州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吴江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和持股比例为1.26%(对价后)的天津市电话器材公司做出承诺: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每季度出售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5、原非流通股东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承诺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