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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G亨通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8-0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2005年8月2日刊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7月2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7月25日-----2005年7月29日。

    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吴江宾馆江宾礼堂(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鲈乡南路2155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崔根良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9人,代表股份101,330,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443%。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91,12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2.2487%。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3人,代表股份10,210,24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9.1721%,占公司总股本的8.095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65,95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4741%,占公司总股本的0.1316%;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954人,代表股份10,044,29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8.6980%,占公司总股本的7.96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330,246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0,210,246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99,727,2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1%;反对票1,533,25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1%;弃权票69,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8,607,288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3005%;反对票1,533,258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0169%;弃权票69,7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26%。

    (3)表决结果: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     投票情况
1             东方证券-农行-LEHMAN BROTHERS      399980       同意
              INTERNATIONAL (EUROPE)
2             陈涛                                 203500       同意
3             苏小丽                               182900       同意
4             沈一波                               147900       同意
5             刘海                                 147280       同意
6             高秀英                               146900       同意
7             陆丽军                               144800       同意
8             陈春亮                               144700       同意
9             耿建平                               144500       同意
10            吉天庆                               140699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鲍金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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