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的独立董事,对亨通光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意修改提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2005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亨通光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亨通光电及独立董事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了积极沟通和交流。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决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
    对此,我们认为:
    1、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较大的让步,特别是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计划修改,充分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修改后的方案对价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修改方案。
    
独立董事签名:    20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