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7月7日通过传真并电话方式通知于2005年7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现场出席董事15名,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崔根良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提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司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地与广大投资者积极沟通,并通过网上路演、电话、公司论坛、邮件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交流,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经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以下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一、修改对价方案
    原对价方案: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2,612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本公司股份1,225万股,占非流通股总股本的13.44%,并使流通股股东实际每10股获得3.5股的股份对价,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
    现修改为: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2,612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本公司股份1,575万股,占非流通股总股本的17.28%,并使流通股股东实际每10股获得4.5股的股份对价,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
    二、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修改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计划
    原增持计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内,若亨通光电股票任意连续2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人民币4.32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则亨通集团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亨通光电的股票,直至累计买足500万股或者亨通光电的股票价格高于4.32元。同时亨通集团承诺在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社会公众股股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改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内,若亨通光电股票任意连续2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人民币4.75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则亨通集团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亨通光电的股票,直至亨通光电的股票价格高于4.75元或者累计买足500万股。同时亨通集团承诺在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社会公众股股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修改后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