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公司大股东通知,公司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已于2005年6月10日解除质押。同日,公司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因贷款6800万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质押期限为2005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