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6日
    ·除息日:2005年5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0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05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4年末公司总股本12,6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公司将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社会公众股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5月16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每股税后红利金额0.08元
    5、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05年5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0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5年5月16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发放。
    2、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本公司证券部
    2、咨询人员:姚央毛
    3、咨询电话:0512-63802858
    4、传真电话:0512-63801518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