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崔根良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七名,代表公司股份9112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2.25%,均为截止至2005年3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无流通股股东出席本次会议。亨通光电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票911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一)、审议通过总经理2004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12,612,000.00元。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
    (九)、审议通过《更换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徐洪强同志已经离任退休,无法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职务,同意吴江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昌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为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2005年度的审计工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鲍金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