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 年1 月12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后已于2005 年3 月17 日发出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13 号》同意豁免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亨通光电”股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的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915,343股发起人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2%, 本次收购完成后该股权性质仍为发起人法人股,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由占总股本的52.34%变更为占总股本的53.68%,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