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4日在福州市东街武夷中心19层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毛若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在第七条后新增两条,为第八条和第九条,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原第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权利。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变更为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1/2以上赞成通过,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三、原第十一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变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由监事会主席决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四、原第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变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