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预计2005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按产品或劳务 预计总 占同类交 去年的 类别 进一步划分 关联人 金额 易的比例 总金额 供应动力 水、电、蒸气等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 100% 202 (提供方) 租赁 场地、房屋租赁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50 100% 1,019 (出租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凌云集团)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金泉
    注册资本:人民币16975万元
    主营业务: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塑料管道及相关设备制造;机加工;集团内部能源管理(只限分支机构经营)
    住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
    2、关联关系: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的规定,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凌云集团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水、电、蒸气等动力供应以及房屋、场地租赁,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能源供应充足,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预计全年与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252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及标准;
    2、 市场一般通行的价格;
    3、 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双方协议价格。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凌云集团对公司提供的动力供应和场地租赁,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双方签订有相关的协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随着公司的发展,上述关联交易还将继续。
    公司选择与凌云集团进行交易,主要是采取就近原则,可以降低成本、节省费用。
    公司与凌云集团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机构、财务、人员等各方面分别独立,上述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造成公司对其的依赖性。
    五、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 关于动力供应的《综合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凌云集团负责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供应生产经营所用的水、电、蒸气等动力,每种动力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遇有国家政策性调整时再行核定。
    2、 土地、房屋租赁协议
    2000年3月4日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凌云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面积为15,920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于每年4月1日前缴纳租金。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凌云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面积为62,410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年,于每年4月1日前缴纳租金。
    2000年5月12日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凌云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总面积为1,410.34平方米,房屋租赁费200元/平方米/年,租赁费按年度结算。2003年12月28日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凌云集团签订了《125#工房租赁协议》,工房建筑面积4,113平方米,租金216元/平方米/年,办公室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租金198元/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租金按月结算。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