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株洲市财政局于2005年3月28日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株洲市财政局将其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数20.36%的国家股1140万股权(2005年4月公司实施10转增5股,株洲市财政局持股数增加为1710万股,持股比例不变),全部无偿划转给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股无偿划转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7月16日及2005年9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5年12月19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本公司国家股股东株洲市财政局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与股权变更手续。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株洲市财政局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779万股(其中国家股1710万股、社会法人股69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1.1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