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株洲市财政局于2005年3月28日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株洲市财政局将其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数20.36%的国家股1140万股权(2005年4月公司实施10转增5股,株洲市财政局持股数增加为1710万股,持股比例不变),全部无偿划转给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以湘政函[2005]121号文批准了上述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详见2005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7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5年9月12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产权[2005]1026号文,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株洲市财政局将其所持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710万股国家股无偿划转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股股权划转事宜的进展情况,协助完成相关划转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