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以株国资[2005]2号文作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国家股权的通知》,将株洲市财政局持有本公司的国家股1140万股,全部无偿划转给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并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
    株洲市财政局原持有千金药业1140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20.36%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此次无偿划转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持有千金药业1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3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目前,株洲市财政局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已经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现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公司将密切跟踪国家股股权划转事宜,协助完成相关划转程序,并就相关需要后续公告的事项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