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
    重要提示
    1.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组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3.沪、深两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发行新股的配售,但其持有2004年2月23日(T-3)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应不少于10,000元。申购时,投资者应分别使用其所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股票市值。
    4.市值计算依据:2004年2月23日(T-3)收市时投资者持有沪市或深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总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
    5.本次定价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6.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申购程序、申购时间、发行对象、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等具体规定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千金药业”1,800万股A股发行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千金药业”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刊登在2004年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8.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千金药业”股票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注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查阅。
    9.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千金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7479”,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3479”。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为表述方便,本发行公告中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千金药业/发行人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主承销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日/T日指接受投资者报价申购的时间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申请
    本次发行指千金药业在上证所和深交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万股的行为
    指定时间指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
    元指人民币元
    一、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千金药业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万股,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数量:千金药业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总数量为1,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23.05.元,发行市盈率为17.46倍(按发行人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和2003年末总股本计算)。
    4.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5.发行对象:2004年2月23日(T-3)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市值总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达到10,000元或以上的投资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都可参加本次发行的申购。申购时,投资者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市、深市的股票市值。
    根据《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6.申购时间:2004年2月26日(T日),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为本次发行申购时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7.配售简称及代码: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简称:″千金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7479″,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3479″。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3月2日(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发行方式
    本次千金药业股票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股票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按确定的发行价格(23.05.元/股)将1,800万股″千金药业″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
    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23.05.元/股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用其在上证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向上证所申购;持有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二级市场投资者于2004年2月23日(T-3日)收盘时实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定认购者及其所认购的股数,按以下办法进行配售: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进行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进行配售;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上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认购新股1,000股。
    三、申购股数的规定
    1.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2004年2月23日(T-3日)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的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账户内登记在册的各种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股数乘以该日各种股票收盘价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或深市的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已流通但尚处于锁定期的新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它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或深交所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每持有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同时持有沪市、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分别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的数量上限为18,000股,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股票账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其他申购均视作重复申购。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所持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的部分为超额申购。申购量超过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申购也为超额申购。重复申购部分和超额申购视作无效,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将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深两市已上市流通股票(A股)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上证所股票账户可按申购上限18,000股重复申购;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须事先缴纳申购款。
    2.配售申购手续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 申购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经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 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要求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 持有沪市上市流通股票(A股)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账户,按上证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上证所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股票(A股)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交所股票账户,按深交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深交所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此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总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配售,确定中签号。
    1.申购配号确认
    2004年2月26日(T日)为申购日。持有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输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凡申购量超过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者申购量超过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均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重复申购的只能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4年2月27日(T+1日),由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率。各证券营业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著位置,申购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营业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每一个配号代表1,000股,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总量为1,800万股,故应有18,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18,000/配号总数100%。
    2004年2月27日(T+1日),根据中签率,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直至1,800万股股票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上证所卫星网络将中签号码传送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4年3月1日(T+2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各证券营业网点将中签结果公告张贴于交易场所显著位置,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清算与交割
    1.2004年3月2日 T+3日 ,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于2004年3月2日(T+3日)15:00之前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各证券营业网点应于2004年3月2日(T+3日)15:00之前,将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向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申报。
    中签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作全部缴款认购,放弃认购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4年3月3日(T+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2004年3月3日(T+4日),主承销商再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转的募股资金按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新股股权登记由上证所、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软盘形式将发行登记结果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各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券营业网点的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转至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账户。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飞锦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
    电话:0733-2496088
    传真:0733-2491978
    联系人:蔡光云、陈智勇
    2、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电话:0755-82943191
    传真:0755-82943121
    联系人:谢继军、杨梧林、郑华峰、徐中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