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法人股股东吉首西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首西湘)、株洲开发区株银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银新技术)、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铁四院)、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昌瑞)的通知,2004年9月21日,吉首西湘、株银新技术、铁四院分别与上海昌瑞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拟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转让给上海昌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次股权变动提示公告如下:
    上海昌瑞原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
    上海昌瑞以1150万元的价格受让铁四院持有本公司115万股法人股,以1150万元的价格受让株银新技术持有本公司115万股法人股,以230万元的价格受让吉首西湘持有本公司23万股法人股。
    此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530万元,全部转让股份数为253万股,转让完成后上海昌瑞将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5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30%,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9月21日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 公司简介
    上市公司名称: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千金药业
    股票代码:600479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沙家埭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1103室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021-62376676
    三、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四、 签署日期:2004 年9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法人股,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1.千金药业: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吉首西湘:指吉首西湘实业有限公司
    3.株银新技术:株洲开发区株银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铁四院: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5.各出让人:指铁四院、株银新技术和吉首西湘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指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
    7.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 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沙家埭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营业执照号码:3102292037246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济性质: 国内合资
    7.经营范围:电脑软件开发和销售及四技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广告)、企业形象设计(除广告)、信息咨询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日用百货。
    8.经营期限:自2000年7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
    1)国税:沪字310229703075172
    2)地税:沪字310229703075172
    10.股东名称:阎宴 孙长勇
    11.通讯方式: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1103室
    邮编:200120
    电话: 021-62376676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股权结构为:
阎宴 50%股权 孙长勇 50%股权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公司任职或其 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他公司兼职情况 阎宴 执行事项 110102197009160410 中国 上海 否 否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签署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千金药业100万股法人股,占千金药业已发行股份的1.79%。2004年9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铁四院、株银新技术和吉首西湘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受让其持有的全部千金药业法人股,共计253万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千金药业股份将达到353万股,占千金药业总股本的6.30%,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千金药业的持股变动性质为增加,通过协议转让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为2004年9月21日。
    二、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9月21日分别与铁四院、株银新技术、吉首西湘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规定以1150万元的价格受让铁四院持有的千金药业115万股法人股,以1150万元的价格受让株银新技术持有的千金药业115万股法人股,以230万元的价格受让吉首西湘持有的千金药业23万股法人股。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530万元。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为现金,于股份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各方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也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各出让人在本次转让完成后不再持有千金药业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持有的千金药业股份以及本次受让的千金药业的法人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千金药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株洲开发区株银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吉首西湘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昌瑞科技与铁四院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6.昌瑞科技与株银新技术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7.昌瑞科技与吉首西湘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昌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20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