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补充通知的规定:在6月13日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文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司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9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1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6月15日,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多扣缴的流通股股东红利税(每股0.012元),实际发放日为7月20日。
    特此公告。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