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5日在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其中流通股股东0人,所持(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0,305,9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8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张世明董事长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二00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2、二00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3、二00四年财务决算报告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4、二00四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5、二00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张世明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郑永龙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夏传文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汤义武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钟发平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吴学贵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肖汉宁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黄健柏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邓小洋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7、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张敏女士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选举熊尚荣先生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公司2005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唐振武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9、关于与湖南科力远高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05年度产品购销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赞同股55,240,370股,反对0股,关联股东钟发平先生(所持股份15,065,560股)主动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10、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11、关于向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12、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
    赞同股70,305,93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同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认为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见证书。
    特此公告。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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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在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4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200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刊登在2005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刊登在2005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更正公告;
    5、刊登在2005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
    6、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向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金山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