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于2006 年4月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经过与广大投资者充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自2006年4月3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一)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
    "由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流通股股数每10股支付2.5股对价,共支付2400万股,其中国联环保代亚洲控股支付的对价为120万股。"
    现调整为:
    "由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流通股股数每10股支付2.8股对价,共支付2688万股,其中国联环保代亚洲控股支付的对价为134.4万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未作调整。
    二、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前述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调整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1、修订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和意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方案的内容更为合理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合上述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对价安排测算依据的变化。《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描述均作了相应的调整。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4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他文件。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提交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