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后己于2005年6月9日发出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38号》同意豁免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光股份"股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的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0,000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5%。本次收购完成后该股权性质改为国有法人股,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由占总股本的55.875%变更为占总股本的56.125%,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