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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批复》(内政字[2005]328号),批复中明确:同意2006年继续给予包头铝业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2007年到2010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