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刊登了重要事项公告,披露了公司因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元人民币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的有关风险事宜。公司近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在上述7000万元银行借款的范围内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针对该判决,公司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提出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0日